
国际能源网获悉,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公开征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其解读修订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
内容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瓦斯超限作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开采;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
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
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及其他重大事故隐患15个方面。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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