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朱建伟、吕海波向浙江省高院提交的补充申诉状发出。记者注意到,此次补充申诉状还对吴英被判集资诈骗罪的依据进行了质疑。朱建伟称,吴英作为民营企业主,因公司发展所需对外借资,且在案发前并不存在任何赖账行为;案发时,绝大部分借款并没有到期,其财产存在的形式清楚地表明吴英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在这种情况下,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与事实不符。
“说得明白一点,这相当于,借钱没有归还就是诈骗。”朱建伟指出,吴英案之所以备受社会尤其是民营企业主关注,其现实意义就在于此。
据悉,民企普遍存在因发展所需向民间借贷的情形,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借贷后可能因经营不善或大环境出现变化而出现亏损,暂时难以偿还借款的情况。“这种判决先例是非常可怕的。”朱建伟说。
吕海波称,此次申诉直接指向吴英“罪与非罪”。
《意见》或推动吴英案
中办国办《意见》发布后,吴英案会出现转机吗?
吕海波指出,在办理吴英案的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情形;如目前由东阳市正府来主导处理资产,就存在主体不合法的问题。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随案移送的或者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负责处理。而吴英案审结已3年多,处理涉案财产的合法机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丝毫动静;相反,东阳市相关部门却成立资产处置小组、主导财产处置。
另外,吴英案2007年2月立案至今已经8年有余,相关司法机关没有依法、合理、及时处理涉案资产、返还受害人(吴英的债拳人),导致巨额财产闲置、价值贬损,背离了侦办刑事案件保护受害人的法治精神及吴英本人偿还债务的意愿,有悖刑事诉讼的基本目的。
在吕海波看来,“更为关键的是,至今有关部门没有区分哪些是涉案财产,哪些是吴英的合法财产。”据吕海波介绍,根据吴英案生效判决确认,吴英的集资诈骗行为发生在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吴英案生效判决还确认,吴英在2003年至2005年进行了颇具规模的实体经营。这些实体经营应当存在、积累了相应的财产,却被相关部门囫囵处理。而《意见》第二条即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5/11 首页 上一页 3 4 5 6 7 8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