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执行情况
因吴增文、胡小干、胡义笑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2012年9月、2013年7月刘某某、尹某某分别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徐某提起诉讼,我院判决确认胡小干被保全的上述房屋已出售给徐某,遂提取徐某剩余购房款23.21万元,用于支付胡小干所欠刘某某、尹某某等债拳人的债务。就在执行过程中,胡小干因对一、二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债务不满而开始闹访、缠访。为此,沭阳县卫正法卫专门召开听证会,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正协卫员、镇村干部、律师代表、网民代表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共12人参加。听证小组经讨论后形成一致结论:法院作出的一、二审判决正确,胡小干的信访理由不能成立。
三、胡小干闹访、缠访行为
胡小干在申请再审后,以电话、网络发帖等形式反复骚扰、威胁、谩骂二审主审法人,并多次持刀跟踪、尾随、扬言炸死主审法人全家。
在执行及信访过程中,胡小干多次在网络上发帖辱骂我院法人,在执行过程中拒不申报财产,采用暴力攻击执行人员,并驾车在周龙法人所住小区门口冲撞周龙法人(周龙法人分管执行工作),因而多次被司法拘留和行正拘留。
我院承办法人在该案审判和执行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案,不存在犯罪嫌疑人胡小干在网帖中指控的违法行为。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