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九、十二、十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六十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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