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红黄蓝幼儿园(新天地分园)2岁7个月的小男孩月月告诉奶奶和爸爸妈妈,说睡觉时老师会给他喂白色药片,“不用配水就喝了,不苦,每天都吃”。还有的孩子表述了其他被侵害的情节……
问题是,3岁左右的幼童,其认知能力、表述能力有限,他们的言辞,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有证明力?
“根据我国刑诉法、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幼童能清楚、有逻辑地表述相关情况,他就可以对自己知晓的情况为自己、为他人作证。”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检察人王亮表示,幼童的表述,无论是被害人陈述还是证人证言,宏观上讲,只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就具有证明力。当然,因为幼童的认知能力有限,心智没有完全发育,其言辞的证明力不能完全按照成年人的标准来看待,要结合全案证据来综合判断。
刘品新也表示,在世界上有一些国家曾对言辞证据提供者有最低年龄限制(如4岁以下),后来都相继取消了,只要证人能合理表述即可。在我们国家,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不光幼童自己的陈述有证明力,他向家人的陈述事后由家人来转述,也依然有证明力。”刘品新说。
作为有多年未检工作经验的检察人,王亮建议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针对幼童取证时关注几个方面:其一,合适成年人在场,对未成年人取证应该由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场,如果不在场,也要有合适成年人在场;其二,询问女童时应该由女性司法人员询问,尽量选择孩子觉得舒适、安全的环境,以孩子听得懂的“聊天”方式询问,少用专业术语;其三,坚持“一次为限”原则,为避免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尽量少让孩子回忆不良行为过程,应采取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后期可以打马赛克、处理声音,但可以直接提供给检察人、法人),尽量以一次询问为限;最后,询问的同时进行心理抚慰,警察问完问题后,心理老师、专家要立即跟进,最大限度削减询问对孩子的伤害。
“除了监控录像、言辞证据,侦查人员还应注意搜集物证。”王亮提醒说,比如刺伤幼童的工具要及时收集、固定,必要时应运用技术鉴定手段证明其对幼童的伤害是否存在。
幼童伤害认定标准应否与成年人一致
除了取证难以外,对幼童被虐处罚轻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2/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