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安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行为,县公安局立足实际,采取四项有力措施,加大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力度。
一是制定公务用车制度。该局根据《霍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该局实际,本着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制定印发了《全县公安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使用、停放、加油、维修等环节,使公务车辆使用有章可循。二是建立公务用车档案。建立健全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三证齐全。局机关因公用车,需填写《霍邱县公安局公务用车派车单》,由警务保障室统一安排;二级机构有车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按规定安排。三是明确管理使用责任。明确规定局警务保障室为全县公安机关公务用车管理职能部门,履行公务用车管理、维护保养、调度使用职能,确保全县公安机关业务工作顺利开展。局二级机构有车单位,是本单位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公务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的领导责任,本单位公务用车驾驶员是所驾驶车辆的直接责任人。四是严肃责任追究。公务用车驾驶人员要依法依规驾驶车辆,做到文明、安全驾驶;严禁违规派车、私自出车、公车私用;严禁违规违法处置公务用车。凡违反上述规定并查证属实的,该局将按照有关法纪规定,追究驾驶人员、公务用车管理单位负责人有关直接和领导责任,并责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