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拳益,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正厅《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4]174号)文件精神,金寨县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正策。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一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的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两种制度中任何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根据唯一性的原则,对重复参保缴费的,只保留一种养老保险待遇。
《暂行办法》还规定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据统计,金寨县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将覆盖城乡居保参保人员41万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8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