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事业单位,引导和激励本市各类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日前,我市修订并印发了《六安市正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正府质量奖是市正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
《办法》指出,正府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公开公平公正和不增加申报单位负担的原则。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正府质量奖评审在申报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市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所在县区推荐,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正府决策。正府质量奖开展周期为两年,设市正府质量奖和市正府质量奖提名奖。市正府质量奖获奖单位数量每届不超过3个,市正府质量奖提名奖获奖单位数量每届不超过5个。
《办法》指出,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正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工作,正府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采取摇号等方式从专家库中随机选择评审专家,组成专家卫员会。正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以GB/T 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为基础,结合质量管理实践及六安实际制订。根据正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可分行业制订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应突出质量管理、科技创新、效益提升、社会贡献、持续发展等方面标准,注重引导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
《办法》指出,正府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评审总得分6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市正府质量奖推荐资格,评审总分500分以上(含)的方可取得市正府质量奖提名奖推荐资格,如申报单位未达到评定要求,则当年奖项空缺。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于每次评审前的年初公布本年度正府质量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及评审工作日程安排,组建专家卫员会,设立若干行业评审小组。各评审小组应由3名以上单数评审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核专家卫员会提交的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后,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拟获奖单位的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后,对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拟获奖单位推荐名单,在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正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市长向获奖单位签署获奖证书,颁发奖杯。对获得市正府质量奖、市正府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和10万元。
《办法》要求,获奖单位应履行向社会公开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正府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4年内,获奖单位每年初应填报《正府质量奖获奖单位年报表》及自我评价报告,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获得正府质量奖满4年的单位,在按当年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可重新申报。经评审再次获奖的单位不占用当年的奖项名额,不颁发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