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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组织他人“克隆”手机卡 盗刷信用卡23万获刑

时间:2016-02-03 16:58:59  

  六安刑满释放人员刘某回乡后继续走歪路,组织他人制作假身份证,并在网上购买资料伪造银行卡,盗刷他人信用卡总额达23万余元。日前,这起信用卡诈骗案经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获刑,宣判后,其中两名被告人不服判决已上诉。
  网购资料实施犯罪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5月刑满释放后,组织被告人李某、毛某(另案处理)、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制作假身份证,在网上购买资料伪造“王虎”的建行、中行银行卡,“张卫杰”的工商银行卡等,盗刷他人信用卡,同时通过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帮助实施犯罪。
  “他们的具体做法就是,由被告人刘某通过互联网购买他人信用卡的信息资料,包括银行卡账号、密码、银行卡绑定的手机号等,从中筛选作案对象,后安排毛某、郭某和张某某等人用虚假的头像制作含有被害人身份信息的假身份证。”法人告诉记者,随后刘某等人持假身份证到相关通讯营业厅“补办”被害人的手机卡,由此获取手机验证码。
  “在获取他人的手机验证码后,被告人刘某就通过互联网将该手机绑定的被害人信用卡内资金盗刷至户名为‘王虎’‘张卫杰’的银行卡内,并交由被告人李某、张某取款,共作案四起。”法人说。
  团伙落网分别获刑
  据悉,被告人刘某涉案金额为23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涉案金额为14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涉案金额为7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涉案金额为4万余元。而且在该团伙得手的四起案件中,几名被告曾先后到过武汉、郑州、北京等地,基本都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和互联网消费的途径将数名受害人信用卡里的钱财盗走。
  2015年3月2日,郭某和毛某在武汉市单独作案时被警方抓获;当年4月8日,李某被抓获归案;当年4月14日,刘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张某和张某某此后向警方投案。
  “被告人刘某、李某、张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人告诉记者,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组织指挥他人实施信用卡诈骗,参与全部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他三名被告人则系从犯。
  日前,金安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李某、张某某和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年、二年(缓刑二年)和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23万余元被责令退赔给被害人。据了解,刘某和李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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