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到民事和刑事两个法律问题,因为家理律师事务所是婚姻家庭业务专业律师事务所,所以着重对民事部分给于解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拳请求赔偿: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可知,婚姻法上的过错主要是指 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这几种情形。而上述几种情形中,与本案最相关的是“与他人同居”这条,当然其他(三)(四)也可以作为过错进行举证。那么胡女士的丈夫婚内“出轨女儿”,是否属于婚姻法上“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否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呢?
法律对“与他人同居”中的“他人”是否有具体规定呢?“他人”是否必须无血缘关系?有配偶者如果与“女儿同居”,是否属于法律上的“与他人同居”呢?目前来说,现行法律并没有对“他人”进行明确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把同“女儿同居”或者“有血缘关系异性同居”排除在外。所以,同“女儿同居”也构成婚姻法上的过错。

家理建议:保护好女儿隐私,争取多分配财产
1、是否可以多分配财产?双方协议离婚,合理分配财产。如果能达成一致,既能保护好女儿的隐私,也能照顾到胡女士的利益。如果不能达成一致,通过诉讼离婚,胡女士可要求不公开审理;当然,如果要求过错损害赔偿和夫妻共同财产多分,可以提交父女性行为相关证据,如果觉得隐私保护比财产诉求更重要,可放弃后者,但也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均分。
2、父亲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强奸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本案女儿明确表达是自愿,并且这种关系保持了多年,要追究父亲的刑事责任,基本是不可能的。
3、父女不伦之恋如何断掉?让父亲和女儿分别求助于心理咨询机构做一些心理治疗或心理疏导,纠正他们扭曲的性心理。对于女儿的性教育、道德伦理教育作为母亲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6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