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李嘉誠勸張子強做好人-時事-時事速報
至于香港警察局还赔偿了张子强800万港元给张子强就是因为92年裁定张子强罪名成立,95年上诉成功“无罪”释放,期间算是白坐3年“冤牢”。而警方由于在处理证据不妥,留下诟病,导致第一次审判“误判”,所以要赔偿给张子强。
张子强有两单成功的绑架案很出名。一是1996年的李泽钜绑架案,二是1997年郭炳湘绑架案。
这两个案件都有个共同点,家属没有选择报警,最后人质也被释放。也就是说对于这两个富豪家族来说,绑架案相当于买个“教训”。事后他们也没有选择报警,甚至张子强死后多年以后这两家族才有相关人士透露一些讯息,确认事件确实发生过。
也就是说之前,这两起绑架案也是坊间传言,没受害者报警,香港警方自然也无法就此案立案逮捕张子强。
张子强事后就“李泽钜绑架案”所录的口供。其实不是由香港警方录的,是由大陆公安录的。这不是香港警方捉到之后的口供。这两起绑架案没“人证”、没“物证”、没“口供”,香港警方哪能逮捕张子强,不然捉了之后没有确证也唯有放了。
之后他也多次策划绑架、信件恐吓等。有些是未行动就失败,有些只是信件恐吓。
当然这些也是在大陆落网之后交代的,香港警方自然没有证据起诉张子强。
接下来是劫狱事件。
1996年4月间,先后两次冲击香港惩教署监狱。暴徒们驾驶偷来的泥头车撞向赤柱监狱及小榄监狱的更亭,投掷汽油弹,并挂出标语抗议监狱内有犯人被强行注射“懵仔针”(一种催眠药剂),公然挑战惩教署。当局在深感震惊之余,立即加强了全港21所监狱的保安措施。有消息称张子强曾亲自驾驶泥头车参与此项行动,由于撞力过猛,张当场被强大的冲力撞晕,幸有其他當羽在旁将他抬走,否则必遭警方当场拘捕。冲击惩教署泄愤后,张子强犯罪团伙又计划向惩教署署长黎明基的位于山顶的住所投掷燃烧弹,但作案前被警方及时查获。来源:张子强--世纪盗贼
这件事张子强是否参与暂时没找到确实来源。但可以看出,起码初次劫狱,以失败告终,但他个人也是没有留下什么关键性证据。
最后就是“炸药事件”。
1998年1月7日,张子强指使钱汉寿从内地购买800公斤炸药,打算炸赤柱监狱救出同伙叶继欢。
由于这个炸药在17日被香港警方察觉,劫狱没有成功。
而此时张子强于15日到达大陆广州白云机场接从泰国回来的团伙2号人物“蝠鼠”胡济舒。但张子强不知道的是,此时粤港警力已经联手准备捉获张子强了。
1998年1月10日,由公安部牵头,粤港两地警方联手,决定对张子强等人的罪行予以立案侦查,并以当天的日期作为此案的代号,“9810”大案的名称由此而来。这也是粤港警方第一次全方位合作。来源:中国警察网-“9810”大案
张子强和胡济舒2人于1998年1月25日在江门外海大桥检查站被抓,到7月22日32名嫌犯陆续被批捕。
最后的炸药事件,不是香港法院无法给他定罪,而是广东法院不给张子强回港受审的机会。
详情可以看知乎专栏的《张子强二审判决书》,节选如下:
一审关于张子强判决:对被告人张子强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正治拳利终身;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正治拳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亿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正治拳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正治拳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1亿元。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子强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张子强及其辩护人称:本案犯罪行为实施地在香港,侵犯的客体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拳和财产拳,应由香港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管辖不当;张子强购买爆炸物只与钱汉寿联系,不应对全案负责;原判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量刑偏重;原判认定的绑架罪证据不足,申请二审调取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词及有关物证;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只是绑架罪的预备行为,不应单独定罪;张子强检举了他人偷越边境、抢劫香港金行、贩毒等多宗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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