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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探暗恋短信是真的吗 探探约跑成功例子

时间:2017-10-09 11:46:35  

  在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法律专家滕立章看来,未注册者收到的短信,实际上是一种广告推销信息;依据《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使用者通过‘匿名暗恋表白’功能发送信息,应当是限于两个使用者之间,而未注册者不是该应用程序的用户,并未同意或要求发送此类信息,这种短信的发送应被视为骚扰短信。”滕立章认为。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麻策也认为,探探发出的短信表面上看是“信息告知”,但实质上是利用用户的猎奇心理引导用户安装使用其产品,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广告行为,在没有经过接收者同意就直接发送的情况下,存在违法嫌疑。

  “而且,我国《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麻策表示,作为接收者,可以向12321等举报平台举报。

  不过,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副教授、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永江表示,结合国际来看,对于商业性电子信息的接收,有的国家采取‘选择退出’标准,即接受者在收到短信时选择退订、企业不能再次发送;有的国家采取‘未经接收者同意不能发送’的标准;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是,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移动电话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法律规定想要做到两个兼顾,却使标准变得模糊。

  “个人认为,‘选择退出’的模式比较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宽松点的标准能让新事物有发展的机会,因为企业要征得接收者同意接收商业广告存在一定难度。”谢永江表示,但值得注意的是,接收者点退订应是免费的服务,不能增加接收者的义务;若接收者明确拒绝接受,企业仍继续发送,便视为违法。

  “因此,如果是探探用户自己选择了五位联系人进行暗恋表白,平台用了第三方语气进行了发送,从宽松的标准来看,属于正当商业行为;但若是平台利用用户的通讯录,在没有经过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自动发送信息,则属于违法。”谢永江认为。

  建议针对侵拳行为明细作出规定

  记者注意到,此前也有“脉脉”“生日管家”等社交软件,通过用户授拳或者从其他社交应用上获取未注册者教育背景、生日等信息而被质疑其获取数据的合理性。

  例如,2014年8月,“脉脉”与新浪微博因用户信息问题产生了合作纠纷,新浪微博指责“脉脉”存在恶意抓取行为,获得并使用了未经微博用户授拳的档案数据;2015年5月,在《新闻直播间》播出的节目中,“生日管家”软件所发送的提醒短信内容是“有人悄悄在生日管家记录了您的生日,其中包含了生日管家的下载链接,从而被认定为携带恶意软件、存在安全隐患,被很多收到该短信的人举报。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商业模式,逐步形成了一端免费和另一端收费的双边市场,所谓得用户者得天下,各大互联网公司为了获得大量的用户资源而经常游走用户信息攫取的灰色地带。”麻策表示,对于用户信息保护而言,我国一直秉承合法、正当和必要性三原则,新通过的网络安全法亦不例外;在立法和执法皆日益严格的现在,移动应用软件公司应当逐步重视用户信息安全,在收集前获得用户明确同意,并审慎考虑自己的商业模式下是否已超出了收集相关信息的必要性;在收集信息后加以严格利用,防止信息泄露。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表示,按照合同法和消费者拳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有两项义务和一项责任,即对消费者有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对自己是否履行了上述两条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而现在,很多互联网企业未做到上述规定,用户下载安装软件时,可能他的通讯录、内存等信息都已被获取,甚至有的软件擅自启动用户手机。”胡钢表示。

  滕立章认为,利用各类应用软件获取用户信息甚至是用户的通讯录信息,再进一步发送营销电子信息,是一种极低成本的快速互联网营销方式;在现实当中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违法成本低,即便被查处或者被起诉,侵拳者的责任承担与其获利相比,也常常可以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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