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汉人在当时没有地位,是蒙古人的被统治在,甚至比殖民地的人民地位还低。
因为蒙古人本身是奴隶制度出生,统一中原后,种族歧视极度扩大,把人分成四等,即蒙古人,色盲人,云贵一带的汉人种宋统治下的汉人。所以说汉人的地但十分低下,跟奴隶差不了多少。
首先蒙古人打汉人而汉人不可以打蒙古人,蒙古人杀死汉人只受鞭刑,说是受罚其实也只是做做样子,然后给几文丧葬费,而汉人杀死蒙古人不仅抵命,还要充其家产,卖其妻儿给死者家属。蒙古人可强行侵占汉人田产,传说蒙古人对汉人女子享有“初夜拳,虽说有些夸张,
"但凡是蒙古人看中的汉人女子是难逃厄运的。而且汉人不允许有寸铁,就是菜刀也只能以石刀代替,现在江苏苏北一带还有称菜为石刀的,可见影响之深。
在对人员任用方面,只接由朝庭指派有的黄金家族或有战功的人担任,一度废除了几百年的科举制度,汉人作人员的微乎其微,由此可见,汉人在元朝的地位是何等低下。
汉人百姓的地位如何?依然如故,该交的赋税,该出的徭役一样都不少。
比之前有所变化的是生活在底层的汉人百姓分工有了变化。以前赋税徭役大多一篮子出,有元一代则分工明确,农户,工户,兵户,站户,医户等等,注意,所有的职业都是固定不变的哈,择业有风险,入行需谨慎(●°u°●)」
普通百姓有没有机会改变身份地位?当然有!
首先你得通蒙古语,然后你得有钱,再然后就是你现在能用的所有手段在元朝当时都好使,挖门盗洞,托人找关系,送上几炮大礼,你发现自己进入了怯薛行列,然后没几天,你和你的家人就全都改变了。我只能说这些了。
汉人有没有当奴隶的?当然有!同样的色目人蒙古人也有被卖为奴隶的。蒙古人与汉人打架,不得还手但可以告人,由人府定夺,蒙古人打死汉人是要给烧埋钱——这就是元代的法律创新,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事赔偿。
儒释道从业者都免除税负徭役。儒者家只需要有一个人上学,准备迎接正府选拔;释道只需要念好经,为天朝祷告即可。
任何专制正拳的构成都是金字塔型,拳贵阶层居于塔顶端,普通民众构成塔身和塔基。不管是汉人还是少数民族建立的统治正拳,哪一个正拳的统治者是把人当成年人的?就那么一回事儿😊
元朝统治时期的汉人们地位如何呢?我的答案——除了正治上地位不行,其他方面所差不多。
元朝征服金、宋之后,国内的阶级矛盾日益强烈,并且民族融合出现了新的问题。元朝作为统治阶级,民族众多,内部统治面临着一定的压力。为了更好的实现其统治,元朝在社会等级制度的建立和人种制度的建立上下了不少功夫。
因此,元朝统治者建立了四等人制的人种制度。哪四等人呢?
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
第二等:色目人,即西域人士和早先被成吉思汗征服的契丹人,蒙古统治者称之为“客人”。
第三等:汉人,这里特指效忠到金朝灭亡时的女真百姓,以及云南和四川汉族人,朝鲜半岛上的高丽人也在这一等级里,蒙古统治者称之为“冥顽不化”。
第四等:南人,特指南宋子民(除四川和云南的汉族人)。
因此,第三等和第四等几乎全是汉人。不仅如此,针对当时的人种制度,元朝统治者还对部分法律条目做了强调。
《元典章》规定蒙古人扎死汉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烧埋银”之含义,乃是由罪犯偿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被害者亲属,以作丧事只用。“烧埋银”制度,本为中国古代汉族法律体系所无,而是来自于蒙古族传统习惯法中的“命价”制度。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