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农历腊月三十日上午,两位五十多岁的中年人急冲冲来到寿县法院执行局,请求解决十二年前的一笔债务纠纷。
曹某与肖某都住在寿县小甸镇,两家相距不远,2003年农历1月1日,肖某父亲向曹某借款6330元,并且立有借据,之后肖某父亲一直未还,2004年2月,曹某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借款本息由肖某父亲予以偿还,判决生效后,肖某父亲携全家去苏州打工,欠款法院未能执行到位。光阴荏苒,时间到了2015年,此时肖某父亲已是古稀之年的老人,肖某认为,当年父亲为了自己结婚从曹某处借钱,现在父亲无还款能力,该款自己应予偿还。肖某与曹某因为借款利息协商未果,2月17日下午电话联系案件承办人,要求到法院进行调解,第二天是腊月三十,本已放假,为了让当事人能安心过个春节,执行法人还是热情地接待了他们。承办人调出了原执行卷宗,详细地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入情入理的讲了三句话,便打动了曹某和肖某,双方各让一步,自愿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钱为肖某父亲所借,依法应由肖某父亲偿还,但是依情理,肖某应当偿还该笔借款本息,第一、借款是2003年正月初一,今天是2014年腊月三十,整整十二年时间,事情到了解决的时候了。第二、借钱是肖某父亲为了娶媳妇,现在肖某自己都快要娶媳妇了,用钱的人理应还钱。第三,肖某父亲已是古稀之年,丧失了劳动能力,肖某怎能忍心让父亲背着债务度过晚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