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甲和俞乙两父子共同在寿县双庙集镇从事养殖业。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父子二人从韩某处购买养殖饲料,因为都是熟人,所以当时没有支付现金,只是在记账单上签字赊账,期间俞甲两父子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有大部分货款没有支付。韩某多次向俞甲和俞乙两父子追要货款,但两人均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截至2015年8月,俞某父子二人尚欠韩某饲料款共计5.5万元。无奈之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拳益,今年9月,韩某起诉至寿县人民法院,要求俞甲和俞乙两父子支付货款共计5.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俞甲和俞乙两父子因养殖需要,向韩某购买饲料,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韩某提供了记账单,且记账单上面有俞甲和俞乙两父子签字,双方已经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韩某依约履行了提供饲料的义务,而俞甲和俞乙两父子未能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尚欠韩某货款5.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终法院判决俞甲和俞乙两父子在十五日内给付韩某货款5.5万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