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丁氏姐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将其弟弟自建的农村房屋转让给姐姐,后因种种原因,弟弟没有将房屋交付给姐姐,姐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责令弟弟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丁氏姐弟俩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违反了农村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拳仅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农村的宅基地具有拳利主体的特定性和一定的社会福利性,只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禁止城镇居民或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村民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