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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的轮流发生性行为 李天一受害女子照片

时间:2017-02-28 16:28:24  

  震惊全国的李天一涉嫌轮奸案,再度因代理律师请辞而掀起网络舆情热潮。舆论除了对律师请辞的真实原因竞相揣摩外,更对警方描述该案的措辞倾力关注。一时间,“轮流发生性关系”成网络焦点。

  导火索来自北京警方的表态。北京警方以李天一5人“轮流与该女性发生性关系”一词形容轮奸,瞬间引发网民的激愤吐槽。与此同时,传出代理律师因梦鸽要求写李天一未参与轮奸公告、做无罪辩护而解约,更加引发了围观网民的声讨。

  此案既已进入法律程序,就应当严格秉承法律理性评判,公众当如此,执法机关更应如此。就律师请辞事件,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我不好判断背后的真实缘由。在消息尚未确认之前,因此而质疑对李天一的袒护,似有失客观。不过就警方的措辞用语,网民的质疑不仅关系到嫌疑人的行为定性,也会影响到法律上的评价及定罪量刑,因而不可不察。

  我们的汉语原本博大精深,词语选择之间总是蕴含着微妙而重要的差异。但法律措辞却必须严谨准确,以确定性、客观性描述现象,避免法律评价的偏失。就本案而言,此前媒体报道采用警方的表述一直都是“涉嫌轮奸”,而此次警方在侦查完结后改为“轮流与该女性发生性关系”,二者变化是否基于侦查获得的事实证据,我们不得而知,也不便妄加揣测;不过这两种表述在法律上确实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可谓暗藏玄机、天壤之别。

  在刑法上,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与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伤害行为。其之所以被列入犯罪,关键因素是违背了被害人意愿,“强迫”的行为特征构成对其定罪量刑的核心。“轮奸”是“轮流强奸”的简称,首先意味着是强奸犯罪。而“发生性关系”的表述,并未含有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可能是被迫的,也可能是自愿的,或是金钱交易。本案既然进入检方审查起诉阶段,也就意味着警方的侦查结论是涉嫌构成犯罪,否则没有必要向检察院移交审查起诉。既然如此,警方在措辞上这般煞费苦心的用意究竟为何?就有些让人疑惑不解了。

  措辞的改变还隐含着网民的另一种担忧,就是对定罪量刑可能带来的影响。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的量刑一般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是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2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轮奸是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在这种情况下,网民担心“轮流与该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表述,会不会是将几个犯罪嫌疑人的强奸行为分解的单个强奸案,从而寻求在强奸罪的一般量刑范围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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