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屠家奇曾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屠家奇绑架多名人质,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罪行极其严重,且多次犯罪系累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因其经规劝后能够释放多名人质,向警方缴械投降,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屠家奇犯绑架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正治拳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正治拳利终身;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正治拳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对其限制减刑,此外还依法判处屠家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570元。
被告人何伟歆等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到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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