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线法人
法院判决尊重公序良俗
该案承办法人黄晴介绍说,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孙莹并非李兰的亲生女儿,那么就要判断孙莹和李兰是否构成拟制血亲。
首先,孙莹并非李兰的养女。双方并不满足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也没有办理收养登记。
其次,孙莹也并非李兰的继女。
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分类:
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孙莹为孙华与李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非婚生育的女儿。孙莹的生父母均健在,即使孙莹与李兰曾经共同生活,亦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继子女关系。 3/4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