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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携与第三者生女要继承亡妻遗产:这也是你女儿

时间:2018-07-08 18:08:41  

连线法人

法院判决尊重公序良俗

该案承办法人黄晴介绍说,我国现行法律确认的拟制血亲有两类:

一是养父母与养子女以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

二是在事实上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兄弟姐妹。

本案中,孙莹并非李兰的亲生女儿,那么就要判断孙莹和李兰是否构成拟制血亲。

首先,孙莹并非李兰的养女。双方并不满足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也没有办理收养登记。

其次,孙莹也并非李兰的继女。

根据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可分为以下分类:

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孙莹为孙华与李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非婚生育的女儿。孙莹的生父母均健在,即使孙莹与李兰曾经共同生活,亦不可能形成法律上继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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