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女性把头发像已婚妇一样自行盘起,以示终生不嫁、独身终老,自梳后的女人被称为自梳女,也称妈姐或姑婆,死后称净女,是古代中国女性文化的一种。过去时代,封建礼法苛严,不少女性不甘受虐待,矢志不嫁,或与女伴相互扶持以终老,约自明代中后期起,相继产生了自梳女和不落家的特殊习俗。由于蚕丝业的兴起为女性提供了独立谋生的机会,这些习俗在封建礼法压迫下,得以相沿300余年,在晚清至民国前期达于高.潮,直至20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女性社会地位提高和战乱的影响而渐趋消歇。2012年12月25日,顺德均安冰玉堂“自梳女”博物馆成立。
自梳仪式
女子一旦决定要做自梳女,须举行自梳仪式。自梳仪式一般在姑婆屋秘密举行。
自梳前夕,先择一吉日良时,自梳者先买好新衣鞋袜妆镜头绳及香烛酒肴,以柏叶、黄皮树叶煲水(俗称“香汤”)沐浴。第二天清早,便到神庙观音菩萨面前,摆开三牲礼品和新衣服,向菩萨起誓。
誓毕由年长的自梳女将其辫子梳成发髻(亦有自己挽髻的),边梳边念“八梳诀”:一梳福,二梳寿,三梳静心,四梳平安,五梳自在,六梳金兰姐妹相爱,七梳大吉大利,八梳无难无灾。然后更换新衣新鞋,向其他姐妹一一行礼,姐妹们则向她道贺。
仪式结束后,才回家告知父母及家人,并将祭品分给亲友,宣告自己自梳了。
经济宽裕的家庭,还须摆酒宴客。若父母较开明的,可先告诉他们,然后请村里德高望重的婶姆、伯娘主持祭祖梳髻仪式,还请来亲朋摆上几桌酒席,以公之于众。
后来,在一些地方,仪式简化了,如在肇庆,只要梳起头发,拜观音、吃斋就行了。仪式后即为自梳女,终生不得反悔,父母也不能逼嫁。她们可住在姑婆屋中,也可居父母家。
自梳女的穿戴有一定要求:全身着乌纱(顺德某一自梳女聚居地因此被人称为“乌衣巷”)或上身白衬衣下穿黑布裤,脚穿木屐。从此她们告别那花花绿绿的衣裳,过着茹素礼佛的生活。
自梳女除了一般的结义金兰,还有一种由两名自梳女缔结的一种类似现在女同性恋的关系,称为契相知。
自梳女中存在同性恋爱行为,金兰姊妹类似夫妻,互相依赖、生死与共。
胡朴安的《中华全国风俗志》记载:“按二女同居,虽不能具有男女之形式,实具有男女之乐趣,或云适用摩擦力,或云适用机械的……。”
顺德档案馆所存档案(136-FZ·3-85卷之复制件)中共有三则有关自梳女同性恋的记载:
其一,《广东妇女风俗及民歌一斑》写道:“当女子成年的时候,她们结了几个'相知’(这可以说是同性恋)……而且立誓后的她们,就俨然是夫妻一般,食、住、睡、游玩都必在一处的。若是当中那一个破约的人,同盟的她们就当她是仇敌一般,她随时随地都要提防她们的攻击。”
其二,1929年9月29日《民生报》登载题为《顺德自梳女之倚赖》的文章,指出自梳女之间存在“契相知”的行为:“凡人生斯世,莫不有色欲,自梳女其所以不嫁,亦因有相知之倚赖。”
其三,1933年11月24日的《现象报》再次提及自梳女姊妹之间存在同性恋行为,题目为《自梳女之怪举动:不容腻友寻新,特纠集同人殴故知》。
1935年9月15日的《粤风》杂志载文同样明确指出自梳女之间存在同性恋行为。
“自梳”这个名称的来历大概是:过去广州与珠江三角洲的未婚女子都梳着一条长辫子挂在背后,结婚时,由母亲或女长辈替其把辫子挽成一团紧贴在脑后勺,称为髻。自梳女就通过一种特定的仪式,自己将辫子挽成发髻,表示永不嫁人,独身终老。
过去女子出嫁,须由母亲束髻,立心不嫁者则履行一定的仪式自行束髻,称“自梳”。仪式通常在自梳女及不落家妇女聚居的“姑婆屋”内举行,当事者预先购备新衣、鞋袜、妆镜、头绳及香、烛、肴,以黄皮叶煮水沐浴,设供拜观音,立誓永不婚嫁,然后由年长的自梳女将其辫子梳成发髻,更换新衣新鞋,向其他自梳姐妹一一行礼,经济宽裕的,还须摆酒宴客。履行仪式后,该女子即为“梳起”,正式成为“自梳女”,终生不得翻悔。“自梳女”平日可继续居住母家,采桑缫丝,自食其力,闲时常到“姑婆屋”与众姐妹聚会,在生活上互相扶持,亲如家人。年老或病危,必须移居“姑婆屋”,绝不能在母家去世。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