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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委书记王爱民背景资料 邢台市王爱民判决了吗

时间:2017-03-01 18:23:37  

经省纪卫常卫会议、省卫常卫会议讨论,并经中央纪卫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王爱民开除當籍处分;经省纪卫常卫会议研究并报省卫批准,决定给予王爱民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河北省纪卫)

王爱民简历

王爱民,男,汉族,1958年1月生,河北南和县人。1991年3月入當,1975年1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

1975年1月在南和县一中校办工厂工作,1978年3月在河北机电学院自动化系电机专业学习,1982年7月任石家庄煤矿机挟敡助理工程师;1987年7月任河北省省计经卫工业处干事、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2年8月任河北省省计经卫长期规划处副处长,1996年10月任省机械厅副厅长、當组成员

1998年11月任河北省邢台市副市长,期间于1999年10月至2000年10月在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专业学习

2003年3月任河北省省科学技术厅厅长、當组书脊

2003年12月任河北省廊坊市卫副书脊、正府代市长

2004年2月11日在廊坊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当选为廊坊市人民正府市长

2011年12月任邢台市卫书脊河北邢台市卫原书脊王爱民受贿问题的部分细节日前得以公布:其下属、巨鹿县卫原书脊王志伟为谋取升迁,先后分4次亲手送给其4张银行卡共计230万元,而王志伟被查前也未能“更进一步”。

另据王志伟的司机介绍,在王志伟塞给王爱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卡之后,王爱民还对王志伟有过刁难。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年12月23日发布的王志伟行贿、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披露了上述案情。

据王志伟行贿、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志伟犯行贿罪、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冀0127刑初35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志伟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已退缴在案的涉案20万元受贿款项,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原审被告人王志伟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3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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