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样的舆论氛围中,尽管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相撞的事实和结论是对的,适用法律也是对的,但公众普遍接受的“彭宇案”信息,却是此案“判决不公”“彭宇是做好事反遭诬陷赔偿”,产生的负面效应是频频见之于报端、广播、荧屏等传媒的“老人倒地不能扶”“好人做不得”的道德评判。
当事人保密条款致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
在南京中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双方对此均表示满意。但依据当事人要求,在和解协议中增设了“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的保密条款,从而使彭宇案的真相未能及时让公众知晓,经数年发酵,逐步演化为社会道德滑坡的“反面典型”。
据了解,“彭宇案”在一审期间,由于媒体的高度关注和连续报道,包括原、被告及法人等当事人均不堪其扰。因而当事人双方在南京中院二审组织的庭前调解中,均提出了不再向媒体披露此案信息的要求。对此,虽有相关司法解释可以允许当事人不公开民事调解协议的内容,但对及时公布、解析已被误读的彭宇案真相,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缺憾。
鉴于此案近期又引起高度关注,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前,南京正法部门事先征求了有关当事人及亲属的意见,他们同意公开此案的相关情况,但同时希望不要引起新的炒作,打扰他们正常的生活。文/《瞭望》新闻周刊
文章来源:http://news.ifeng.com/society/1/detail_2012_01/17/12014342_0.shtml
彭宇案真相浮出,谁能淡定
经过五年的反复追问,彭宇案真相终于漂浮而出,人们不知是该笑还是该哭,经历了这样的全民大讨论以后,彭宇是英雄还是骗子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样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何以会发酵到今天这个地步,我们的司法又应该从中得到什么样的教训和启示呢?
法人失水准社会就会失道德
陈小二
看完记者对刘志伟的采访,其实还是无法清晰地还原“彭宇案”,因为警方最关键的证据丢失了,缺乏证据的支撑“彭宇案”看起来还是一个“葫芦案”。
“彭宇案”的真十敗景,除了当事人心知肚明外,恐怕已经很难还原。这就像美国刑侦专家李昌钰博士在“辛普森杀妻案”发生多年后接受媒体记者采访时所说的那样,现场到底发生了什么谁也不知道,辛普森可能在现场也可能不在,一切还是要靠证据说话。同样的道理,在证据如此不足的情况下,对彭宇的判罚也有失公允。
“彭宇案”需要反思的地方实在太多。它引起的不单纯是道德滑坡的问题,更暴露了司法审判的诸多瑕疵与漏洞。
第一个漏洞是证据不足。此案中最可靠的证据,也就是双方的询问笔录居然不翼而飞——这和辛普森案倒也有几分相似之处,辛案中,辛普森妻子身上的七滴血神秘消失,警方也无法提供现场录像等关键证据。
而且“彭宇案”一没有目击证人,二双方口述不一致,三原告方居然提供了警方丢失的证据照片……试问,这种情况下,形成的证据链如何采信?在原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裁判应该有利于彭宇,但结果虽然通过调解结案看似彭宇没吃亏,但依然要背着撞人的名声,而真相依然扑朔迷离。
第二个漏洞出现在法人的业务水平上。那份判决书,至今读来都惹人发笑。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先说说什么是法律,有关举证责任法律早有明文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老太太有举证的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再说说什么是事实,虽然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很难还原客观事实,但是我们可以通过由确凿的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支撑法律事实。所以此案的关键就在于证据。但是法人恰恰就在这个问题上出了错,判案不靠证据而靠推理,而且推理又推得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有悖主流价值观,不但有失专业水准,更有失法人的社会责任。
众所周知,法人的判决书不仅是一份结案陈词,更是一份推动社会法治进程的普法宣传书,特别是对争议比较大的案件,详细说明裁决的理由,有利于引导人们的法治观念,有利于推动社会整体的进步,而彭宇案的司法判决书无疑给这个国家的法律、思想、道德水平扯了后腿。 4/6 首页 上一页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